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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前 | 实施后 | |
交易模式 |
企业A独享1000万利润 企业所得税率25% 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% 总体税率40% |
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 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%,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% 个人独资企业享受6.5%优惠税率 总体税率降低至10%以下 |
税收筹划前 | 税收筹划后 |
企业A年收入2000万,成本在1000万左右,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1000万,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25%,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率20% | 企业A年收入同样为2000万,利润为1000万,设立个人独资B和C,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,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,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和C,B和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,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 |
企业A税额: 企业所得税:1000×25%=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(分红):(1000-250)×20%=150万 合计税额为:250+150=400万 |
企业A税额: 企业所得税:200×25%=50万 ;个人所得税(分红):(200-50)×20%=30万;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:50+30=80万 企业B税额: 增值税:400÷(1+3%)×3%=11.65万元(可向税局申请代开专票,虽然B承担了增值税,但是A却可以完全抵扣,整体来说平掉了,等于没有承担) 企业所得税: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(生产经营):400÷(1+3%)×10%×35%-1.475=12.12万元 企业C与企业B同理 那么筹划后方案全部税额合计:80+12.12×2=104.24 所以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税金:400-104.24=295.76万,节税比例达:295.76÷400=73.94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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